實際應用中,旅館、餐飲、商店(超市類)、娛樂、辦公等不同功能業態,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情況較為普遍,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,應滿足相關建筑防火(防火分隔、安全疏散等)要求,其消防設施要求可參考以下原則考慮:
一、火災危險性相近的功能建筑,面積應合并計算:
比如:商店、餐飲、旅館、以及健身等公共娛樂場所,設置在同一單、多層建筑內,在適應《建規》有關自動滅火系統設置的要求時(8.3.4-2),面積應合并計算,對于火災危險性更高的場所,比如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,也應將面積并入。
注: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仍應滿足相關規范的特定要求,詳見“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-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”。
二、展覽、商店、餐飲、旅館、娛樂等的附屬辦公室,辦公室面積應并入計算:
這些部位的附屬辦公室,通常不會有嚴謹的防火分隔措施,面積應并入計算。
三、展覽、商店、餐飲、旅館、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,當與辦公建筑合建在同一建筑內時,可參考以下方式處理:
1、如辦公室設置有送回風道(管)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,面積應合并計算;
2、第1項情況以外的其他辦公室,當與分屬于不同的防火分區時,面積可分開計算。
四、說明:本文主要針對單、多層民用建筑,高層民用建筑的以上場所,均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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